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盡快完善物業管理制度 促進中國物業健康發展
信息來源: 發布時間:2019/3/15 閱讀:2538在今年全國兩會上,全國人大代表、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云撰寫了3000多字的建議,呼吁國務院進一步完善物業管理制度。
韓德云代表說,自我國物權法實施以來,物業管理制度逐步得以完善。但是,還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:
一是前期物業管理制度的存在已明顯不合理,應早日提上根本解決日程。我國現行的前期物業管理制度,將物業管理分為前期(全部業主交付入住前)和入住之后的正常管理期兩個階段,方便了開發商,卻導致很多小區根本無法有效產生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機構,進而極易導致業主權利受損,且難以得到救濟。
二是業主投票權設計先天不足,加之各地物業管理條例對業主投票權的規定不一致,導致業主難以真正行使權利。
三是業主在“業主自治”中的權利份額不明確,表決方式不明確,造成合法合規進行公開公正投票的結果模糊,難以被業主認可。
四是業主投票權“雙指標”要求,致使很多小區的物業管理決策很容易陷入僵局。
針對上述問題,韓德云代表建議國務院立即完善物業管理制度,重點從以下幾方面修改和完善業主自治制度:
第一,廢止前期物業管理制度。建設主管部門必須在建設手續審批時,事先審核批準確定物業小區范圍,以及由此確定的業主擁有的業權份額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,明確業主所擁有的業權份額,以及以份額計算的業主投票權等。
第二,廢止“雙過半”業權份額規定。明確業權份額僅與該業主所擁有的小區內物業的總面積比例掛鉤。
第三,建立、健全業主自治的監督機制。業主自治并不等同于自行管理,可聘請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,各方權責明晰的同時又相互監督。